(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佑志与湖北路恒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王佑志。委托代理人张海涛,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路恒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象山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佑志诉被告湖北路恒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佑志撤回对被告湖北路恒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蔡端垓审判员王石代理审判员郭雪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谢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