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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文会与被告郭宝忠、被告刘世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会,郭宝忠,刘世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闫文会,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昔阳县。被告郭宝忠,男,1959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刘世界,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原告闫文会与被告郭宝忠、被告刘世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文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宝忠、刘世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文会诉称,2013年3月25日,被告郭宝忠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由被告刘世界提供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为30%。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郭宝忠、刘世界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原告及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郭宝忠向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刘世界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9月25日,借款利息为每月2.5%。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归还原告10万元,原告同意将该10万元冲减借款本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再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还款收据、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郭宝忠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继续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刘世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与被告郭宝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显失公司,该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由于原、被告均同意将被告归还的10万元冲减本金,剩余未还本金应为50万元,未还利息应分段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宝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闫文会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利息计算本金为60万元,2013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的利息计算本金为50万元)。被告刘世界与被告郭宝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郭宝忠承担,被告刘世界与郭宝忠承担连带缴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孙彦梅人民陪审员  刘军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辛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