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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印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申请执行王云鹏、邓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王云鹏,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印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孙绳照被执行人王云鹏,男。被执行人邓琳,女。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申请执行王云鹏、邓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3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支付案件款123940元(含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72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59元,申请执行人与邓琳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鲍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