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伊娇诉被告陈彦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67号原告伊某,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伊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