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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伊娇诉被告陈彦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67号原告伊某,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伊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