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学庆与被执行人王慧、周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庆,王慧,周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庆,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慧,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卫民,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慧、周卫民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柴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