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袁廷侯与重庆荣和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廷候,重庆荣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142号原告袁廷候,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荣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河石井,注册号500221000027376。法定代表人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廷候诉被告重庆荣和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廷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廷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廷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袁廷候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