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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丁永伟与车殿阁、刘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508号原告丁永伟。委托代理人孙晓宇,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殿阁。被告刘舒。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85号。负责人吕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伟与被告车殿阁、被告刘舒、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25元。审判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