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雷刚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645号罪犯雷刚,男,生于1982年10月0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2009年11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02月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绵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满时间:2019年05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53分。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