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90年1月12日生,江西省全南县人,住全南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已和被告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嘉代理审判员 程旺钦代理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