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朝海与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海,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7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朝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63号民事判决: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朝海工程款67808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工程款67808元及迟延履行金678元、诉讼费1495元、执行费940元,合计人民币7092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9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洁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