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异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德辉与北京鸿泰中核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异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泰中核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义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路。法定代表人赵东,总经理。案外人黄德辉,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以(2013)武侯执字第1990号受理北京鸿泰中核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泰中核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鸿泰中核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黄德辉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案外人黄德辉与东晟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黄德辉以东晟公司的名义承建中国建筑股份公司赛门铁克项目防水工程,在其负责赛门铁克项目期间,代表东晟公司与鸿泰中核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黄德辉负责东晟公司的货物收取及向鸿泰中核公司支付货款,黄德辉用其伪造的东晟公司印章在《出货确认单》上盖章,确认了对鸿泰中核公司的欠款数额。之后,鸿泰中核公司因与东晟公司就上述《出货确认单》确认的欠款数额产生纠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2)武侯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原告鸿泰中核公司诉被告东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追加黄德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作出(2012)武侯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黄德辉以伪造的东晟公司公章所确认的《出货确认单》下欠货款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东晟公司承担,对东晟公司辩称应由黄德辉承担货款清偿责任的理由未予采纳。该案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后未上诉,且进入案件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鸿泰中核公司申请追加黄德辉为该案生效判决所确认债务的义务人,与本院生效判决认定不符,故本院对追加案外人黄德辉为(2013)武侯执字第199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泰中核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案外人黄德辉为(2013)武侯执字第199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苏小应代理审判员 宋 军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