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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铁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开明与韦代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明,韦代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柳铁民初字第453号原告张开明。被告韦代业。原告张开明诉被告韦代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兰兰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XX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开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代业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开明起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一份《租约合同》,合同大致约定:“原告收取被告的押金8000元,并将位于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二区的麻将门面及娱乐设备出租给被告,租赁期为一年,月租金2200元。租金的给付方式为两个月的l号给付,如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门面及娱乐设备并不退还押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押金及2015年4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两个月的租金。时至同年6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敷衍原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约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现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缴租金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5年4月1日签订的《租约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的租金4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开明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租约合同1份,复印件,证实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韦代业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租约合同》,约定:原告张开明(甲方)出租给被告韦代业(乙方)麻将门面一间(磨滩路磨滩二区路边),租期一年(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甲方向乙方收取押金人民币捌仟元整,先收取两个月租金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注:乙方每月另付门面费450元和每月产生的水电费用)这相费用不在2200元之内。如租期没满一年,不退还押金。如甲方原因,未出租一年,甲方退还押金。每两个月1日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4400元(注:门面费450元和每月产生的水电费用),乙方推迟5天-6天还没有交到租金,就算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麻将门面里的一切东西,不退还押金,在租约期间麻将门面发生所有事件与甲方无关,都由乙方全权负责。现因被告韦代业未按时交纳租金,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张开明与被告韦代业签订的《租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韦代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被告韦代业未能在2015年6月1日支付6、7月份的租金,经原告张开明催交后才支付了6月份的租金,尚欠7月份的租金,且超过了应交租金的5天-6天,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原告有权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租约合同》以及支付2015年7月份租金22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二十六、二百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开明与被告韦代业2015年4月1日签订的《租约合同》;二、被告韦代业向原告张开明支付2015年7月份的租金220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韦代业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XX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