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13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司袁与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袁,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3808号原告司袁,男,1977年3月6日出生。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8号。法定代表人杨剑君。本院受理原告司袁与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顺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司袁与中汽顺达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到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司袁以抵押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中汽顺达公司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确定本案的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童 飞代理审判员 覃琪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