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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龙青松,男,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镇嶷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