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成亮与余凡、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运营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亮,余凡,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运营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周成亮。被告余凡。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运营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堤角保养场。法定代表人靳玉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险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邱右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石令,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亮诉被告余凡、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运营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凡、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运营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成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成亮负担。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