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先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城执字第11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9房间。法定代表人许世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先军,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号*号楼***室。身份证号码:6321211969********。申请执行人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先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孔庆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