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燕、兴业县金旺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玉贵路360号。被执行人杨燕。被执行人兴业县金旺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十字岭。被执行人杨家滔。本院在执行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家滔、杨燕、兴业县金旺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代理审判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新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