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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某、杜某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杜某某,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802号申请人:孙某,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杜某某,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述两位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明明,系孙某、杜某某女儿。申请人: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沈泌,该院医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左从和,该院医患纠纷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某、杜某某、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某、杜某某、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8日经合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孙某、杜某某人民币500000元;二、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退还孙某、杜某某本次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具体数额以医方结算为准);三、上述第一、二项费用由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给孙某、杜某某;四、双方均不申请本次医疗行为过错等司法鉴定;五、双方承诺本协议为最终解决办法,本协议生效后,该医疗争议终结,双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对方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世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宣六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