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耀婕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宇成佳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耀婕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宇成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耀婕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伏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宇成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峥,该公司总经理。南京耀婕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婕公司)与江苏宇成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成佳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建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宇成佳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耀婕商贸公司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宇成佳商贸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宇成佳商贸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耀婕商贸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宇成佳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宇成佳公司名下没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到被执行人宇成佳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健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