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韦江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68号罪犯韦江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8日作出(200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江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韦江敏及同案被告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3日以(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9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江敏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05年4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10月、2010年4月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三年九个月。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韦江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江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4.0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江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江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