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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鸣与朱君红、郝利粉民间借贷纠纷(扣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鸣,朱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902民初1983号 原告李鸣,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 被告朱君红,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 原告李鸣因与被告朱君红、郝利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鸣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君红所有的陕G928##号、陕GH11##号、陕GA55##号小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告朱君红名下陕G928##号、陕GH11##号、陕GA55##号小汽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小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朱云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