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鸣与朱君红、郝利粉民间借贷纠纷(扣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鸣,朱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902民初1983号 原告李鸣,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 被告朱君红,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 原告李鸣因与被告朱君红、郝利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鸣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君红所有的陕G928##号、陕GH11##号、陕GA55##号小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告朱君红名下陕G928##号、陕GH11##号、陕GA55##号小汽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小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朱云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