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远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02号罪犯刘远明。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2002)梧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远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17450元及抢劫所得的财物。被告人刘远明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以(2002)桂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6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2008年4月、2010年8月、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六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刘远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远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2分。该犯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该犯已于2015年7月31日缴纳退赔款人民币8725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远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远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