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金地泰商业设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地泰商业设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地泰商业设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柏林寺西12楼。法定代表人孙志家,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3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杨继东,董事长。北京金地泰商业设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07)东民初字第6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但预售登记在王义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号×号楼×××号(D座×××号)号房产。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号×号楼×××号(×座×××号)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519700元。上述房产依法由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在首次拍卖中,李秀峰以人民币66997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李秀峰已将拍卖款项交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但预售登记在王义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号×号楼×××号(×座×××号)号房产的查封;二、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号×号楼×××号(×座×××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秀峰(身份证号码:×××)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阳代理审判员 汪 霄代理审判员 梁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