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超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徽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超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56号原告:安徽超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建华,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长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超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徽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超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超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超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5元,减半收取6952.5元,由安徽超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晓琦人民陪审员 崔宏文人民陪审员 高平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