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滕州市德鸿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占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德鸿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张占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魏永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989号原告:滕州市德鸿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住滕州市滕公路郭河大桥西侧(原郭河水泥厂)。法定代表人:任士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1010613501。被告:张占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保定市小营房村。主要负责人:李继坤,职务:总经理。被告:魏永亮,男,1986年4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松塔镇里庄村刘庄小组9号,身份证号:14242719860409331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住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街189号。。负责人:闫俊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蓓,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1511386564。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德鸿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占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魏永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州市德鸿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德鸿运输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德鸿运输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滕州市德鸿运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