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与洪丽娟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洪丽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06号申请人: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詹德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洪丽娟,住黑龙江省。申请人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2861-286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第一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认为:一、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期间工作失误,造成申请人和客户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9220元后,因害怕承担法律后果自行写了辞职书,在1月30日强行要求办理离职。被申请人对此事实是确认的。《劳动法》中也载明,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代扣赔偿费。因被申请人自行匆匆离职,故造成申请人没来得及以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扣除工资赔偿损失的原因和数额,也因此无法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赔偿责任。申请人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中规定的“无故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形。二、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根据指纹考勤表,被申请人2015年12月实际工作为20天,应发工资为1744元。2015年1月份实际工作天数为20.9天,工资应为1807元。番禺劳动仲裁委在工资计算上明显错漏。据此,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被申请人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关于被申请人洪丽娟在工作期间是否因失职造成申请人损失以及被申请人的工资计算问题,属于仲裁裁决对双方争议事实的认定,即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申请人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对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申请人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2861-2862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淑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