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田梦男与陈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梦,陈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田梦男,农民。被告陈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梦男与被告陈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梦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梦男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梦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詹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