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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田梦男与陈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梦,陈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田梦男,农民。被告陈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梦男与被告陈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梦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梦男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梦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詹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