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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山民执补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宽学与被执行人王荣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宽学,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山民执补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赵宽学,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荣,山丹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宽学与被执行人王荣债务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山法清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荣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荣处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荣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维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