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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玲与徐罗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539-1号申请执行人杨玲。被执行人徐罗明。申请执行人杨玲与被执行人徐罗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罗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杨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5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执行费32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罗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罗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玲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罗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徐罗明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杨玲与被执行人徐罗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徐罗明定于2015年11月15日之前至少支付10000元,剩余案款定于2016年1月底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57元、执行费329元被执行人徐罗明已经缴纳。为此,申请执行人杨玲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本案。现申请执行人杨玲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539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徐罗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杨玲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