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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22号原告汪某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小华,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路辉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人民陪审员  张兴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