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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栾令先与王永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令先,王永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064号原告栾令先。被告王永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栾令先与被告王永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令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令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