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伟与王思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伟,王思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38号申请人:郭伟,男,汉族,住龙口市。被申请人:王思革,男,汉族,住龙口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思革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郭伟小型汽车一辆。财产保全费7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