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王海庆与张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庆,张文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王海庆,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文柱,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王海庆诉被告张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海庆负担。。)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辛修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尚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