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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建盟与被上诉人刘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盟,刘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菁。上诉人李建盟因与被上诉人刘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李建盟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盟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李建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