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刘光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俊杰,刘光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杰被执行人:刘光露身份证:×××00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003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光露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刘光露名下有车辆(浙A×××××)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A×××××)。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许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志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