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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庞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春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807号泰豪商务大厦A座5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5114235-X。法定代表人:夏刚,董事长。被告:庞春明,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庞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与被告庞春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