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立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蔡玉梅与延安市教育委员会、延安市吴起县教育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立字第00048号起诉人蔡玉梅,女、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2015年9月6日,本院收到蔡玉梅起诉延安市教育委员会、延安市吴起县教育局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延安市教育委员会、延安市吴起县教育局以“代教人员名义”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延安市教育委员会、延安市吴起县教育局以“代教人员名义”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赔偿因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提高起诉人的离岗退养费标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蔡玉梅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蔡玉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段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