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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XX超与王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超,王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XX超,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XX超与被执行人王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事纠纷一案,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丹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由王奎赔偿XX超人民币28012.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执行人王奎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XX超向本院本次申请执行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奎于2012年外出至今无音信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超现身体已残疾,无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故申请执行人XX超申请特困救助金5000元,并已实际领取。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到位,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丹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刘书义助审员 李培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学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