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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6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平与薛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6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薛强。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薛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0)邮送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薛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王平人民币595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薛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0)邮送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谢孝卫执行员  钱忠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庆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