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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横商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常州南山水泥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邦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南山水泥有限公司,常州市邦格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商初字第00274号原告常州南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周燕芬。被告常州市邦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法定代表人徐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南山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邦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南山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南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邦格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夏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建林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