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树鑫与张旭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鑫,张旭丰,济阳县回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138号申请人李树鑫,男,199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旭丰,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济阳县回河镇人民政府,驻济阳县。申请人李树鑫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旭丰驾驶的济阳县回河镇人民政府所有的鲁AHS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树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旭丰驾驶的济阳县回河镇人民政府所有的鲁AHS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