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镇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汤志涛诉刘建涛、刘超健康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涛,刘建涛,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镇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汤志涛,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岭南路一组。委托代理人刘康林,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涛,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岭南路140号。被告刘超,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岭南路1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志涛与被告刘建涛、刘超健康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志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志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汤志涛承担(已申请免交)。审判长 柯善铖审判员 熊贤成审判员 王建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