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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彩霞、杨素芳、王少康、王淑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霞,杨素芳,王少康,王淑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徐彩霞,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杨素芳,女,汉族,1948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王少康,男,汉族,200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王淑静,女,汉族,200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彩霞、杨素芳、王少康、王淑静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彩霞、杨素芳、王少康、王淑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己方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霞、杨素芳、王少康、王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徐彩霞、杨素芳、王少康、王淑静负担。审 判 长  吕延铭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