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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董学兆、董学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董学兆,董学垒,董明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18号。诉讼代表人:王忠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玉喜,该行主任。被告:董学兆,男。被告:董学垒,男。被告:董明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董学兆、董学垒、董明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以董学兆已将借款偿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庄绪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