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857号原告廖某某,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朱某某,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