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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49号申请人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被执行人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广元市众森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2400元(本金5000000元、执行费524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