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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杨 某 与 张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69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治杰审 判 员  马晓霞人民陪审员  马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