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404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议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