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何兵与胡才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8号申请人何兵,男,出生于1964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蓬溪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胡才广,男,出生于1969年4月2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广元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天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胡才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才广的银行存款85452元(本金84275元、执行费1177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