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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萌与高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萌,高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王萌,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杉,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王萌申请执行高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5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萌以高杉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高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杉名下房屋。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杉名下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隗超 微信公众号“”